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4-1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精电”或“公司”)2023年3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4月25日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5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7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039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00,676股,每股发行价54.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9,999,983.96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3,206,445.58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6,793,538.38元,截至2023年9月15日,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到位情况已经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9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港会验字[2023]00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基于公司中长期规划,进一步贴近客户需求,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金额及项目延期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马来西亚研发中心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普源精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源”)、孙公司RIGOL Technologies (malaysia) SDN.BHD(以下简称“马来西亚普源”)、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股份公司):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子公司/孙公司):上海普源/马来西亚普源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马来西亚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指定谢嘉乐、王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