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4-11-0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4年11月6日起,本公司指定下列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

  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99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9月3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现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1月4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未达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本基金已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4年11月5日)开市起停牌,并将自本公告发布日(2024年11月6日)上午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四、备查文件

  (一)附件一:《关于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附件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