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截止本报告期期末,公司轨交主业在手订单金额67.4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9%,其中海外业务在手订单金额22.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6.29%;国内维保业务在手订单金额8.9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7.7%。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截止本报告期期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18,619,9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4%。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对龙昕科技原股东的诉讼及追偿情况
(1)对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刑事追缴情况
2020年11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判决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廖良茂上诉,维持原判。南京中院指定涉财产刑部分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以下简称“栖霞法院”)法院执行。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已司法执行追回并注销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6,494万余股康尼机电股票。
(2)对龙昕科技其他原17名股东的民事诉讼及追偿情况
2022年8月18日,康尼机电分别对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7名股东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对包括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10名股东向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1)部分被告配合康尼机电以1元价格回购康尼机电向其发行的股票17,435,667股,如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损失;(2)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股权转让对价114,067.79万元及利息;(3)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向其支付的现金对价6,724.92万元;(4)全部被告返还从康尼机电处取得的2017年度现金分红1,238.24万元。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均已下达,6名股东提起上诉,其中4名股东的二审判决也已下达,均维持原判,2名股东二审正在审理中。17名原股东中有5名股东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目前已累计追回并注销上述股东持有的1,558万余股康尼机电股票和现金161,211.52元,剩余股东的追偿执行工作仍在进行。
2.关于投资者索赔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增加新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共有17名投资者对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该17个案件正在审理中,但均未下达判决。公司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已起诉投资者索赔损失情况进行了测算,并由公司诉讼律师根据第三方的损失测算情况出具了独立法律意见书,截止本报告期期末,公司累计计提了14,425.97万元预计负债。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尽快为龙昕事件解决划上句号,让公司进入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
3、关于回购股份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861.995万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0,029.01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4-042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公司诉苏丽萍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苏丽萍所持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苏丽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3,374,601.98元;苏丽萍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执行进展情况
判决书中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苏丽萍所持的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全部执行完毕。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5日、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2024-038)。
对于苏丽萍应退还公司的现金对价部分,近日,公司收到栖霞法院执行退还的现金对价161,211.52元,剩余未退还部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