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7 证券简称:春雪食品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6,411,9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6,411,95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因2024年10月1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10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9号),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并于2021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20,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76,411,950股,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10月14日(因2024年10月1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东相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郑维新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2、(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5)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华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公司/本企业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本企业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2、(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5)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
春雪食品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春雪食品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对春雪食品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6,411,95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以上股份合计数占总股本比例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系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