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ST百利 公告编号:2024-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止目前,控股股东新海新持有公司股份146,114,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0%,其中,新海新累计质押股份总数为116,645,200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79.83%;新海新累计被司法标记及冻结股份总数为146,114,350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新海新告知函,申请人王金福以新海新在多家法院涉案并未能按时清偿债务,且已寻找到有意向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的投资人为由,于2024年7月16日向堆龙法院申请预重整。堆龙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王金福的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王金福随后向拉萨中院提起上诉。截止目前,上述预重整申请尚未被拉萨中院正式受理,新海新后续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新海新如后续实施重整程序,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
●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 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新海新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新”)告知函,申请人王金福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申请对新海新预重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申请人王金福以新海新在多家法院涉案并未能按时清偿债务,且已寻找到有意向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的投资人为由,于2024年7月16日向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堆龙法院”)申请预重整。堆龙法院立案后,案号为(2024)藏0103破申8号。2024年7月23日,堆龙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王金福的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王金福随后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提起上诉。拉萨中院立案后,案号为(2024)藏01破终3号。截止目前,上述预重整申请尚未被拉萨中院正式受理。
二、 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截止目前,新海新持有公司股份146,114,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0%,其中,新海新累计质押股份总数为116,645,200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79.83%;新海新累计被司法标记及冻结股份总数为146,114,350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由于上述预重整事项尚未被法院正式受理,新海新后续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新海新如后续实施重整程序,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
2、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 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新海新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ST百利 公告编号:2024-068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申请保全金额:60,000,000 元
● 对公司影响:本次被申请诉前保全的财产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涉及的合同尚在结算过程中,公司正在核实相关情况,并着手与申请人积极沟通协商,争取尽早解除争议。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株洲市茶陵县城关镇云阳街颐西嘉园二期
法定代理人:雷琦
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言
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裁定情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1年,查封、扣押动产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被申请诉前保全的财产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除上述裁定书外,公司尚未收到其他相关法律文书,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本次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涉及的合同尚在结算过程中,公司正在核实相关情况,并着手与申请人积极沟通协商,争取尽早解除争议。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