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4)071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4: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27人,代表403,498,04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发出表决票共9张,收回9张,有效票9张,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0,343,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74,649,666股的11.6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418名,代表股份243,154,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74,649,666股的17.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403,498,046股,其中同意票403,315,2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票13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5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170,017,8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131,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5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403,498,046股,其中同意票346,543,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8%;反对票56,865,4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弃权票8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113,246,3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6.54%;56,865,45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3.41%;88,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
参与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403,498,046股,其中同意票349,819,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0%;反对票53,587,2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弃权票9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116,522,2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8.46%;53,587,24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1.48%;91,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
参与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403,498,046股,其中同意票349,742,3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8%;反对票53,669,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弃权票8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116,445,0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8.42%;53,669,4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1.53%;86,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
参与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