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诉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山西中博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山西中博应向第三人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损失6.24亿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 西部能源现已收到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损失6.24亿元、利息0.27亿元及滞纳金0.14亿元,共计6.65亿元。山西中博对(2021)京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被告山西中博曾持有第三人西部能源的100%股权,原告昊华能源于2010年受让被告山西中博所持有的西部能源60%股权。现第三人西部能源因股权交割前的事由即2005年低价受让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事宜,产生被政府要求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损失款67,421.83万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约定,该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款的或有债务66,421.83万元及债务1,000万元应由被告山西中博承担,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
2023年1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862号),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内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的西部能源应向鑫河国投支付的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系《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西部能源的或有负债,西部能源因该债务受到追索并已经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债务,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山西中博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山西中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第三人西部能源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损失62,421.8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421.8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被告山西中博向第三人西部能源发函,同意西部能源从山西中博应分配利润中扣划(2021)京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资金给付义务。
西部能源2023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事项。山西中博同意按照西部能源《2023年度股东会决议》应向山西中博分配利润中扣划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损失6.24亿元、利息0.27亿元及滞纳金0.14亿元,共计6.65亿元。
山西中博对(2021)京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因该案件执行,西部能源确认利息及滞纳金收入,冲回前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共增加本期利润0.73亿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