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24-09-10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9月19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沈新芳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8月3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32.25%股份的股东沈新芳,在2024年9月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沈新芳提议将《关于选举吴旭华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具体内容:

  沈新芳提名吴旭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吴旭华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附:吴旭华先生简历

  吴旭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8年1月出生,毕业于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历。2012年3月至2017年5月历任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办特助、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于2024年9月9日审议通过《关于股东临时提案增加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认为:经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合法,其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同意沈新芳提名吴旭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8月3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19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588号A幢201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19日

  至2024年9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尼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