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27096 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宥融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62,4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9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6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4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07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4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15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24%;反对27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6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8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8613%;反对2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0422%;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15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24%;反对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63%;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8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8613%;反对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0326%;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6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15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24%;反对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63%;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8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8613%;反对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0326%;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6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15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24%;反对27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6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8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8613%;反对2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0422%;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金晶、徐成珂。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晶律师和徐成珂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