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4-09-07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深圳市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敏”)系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深圳博敏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357.29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深圳博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1月18日,由公司为深圳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26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担保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的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之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4)、《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6)和2024年5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0)。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深圳博敏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357.29万元;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深圳博敏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5,000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54287J

  注册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龙王庙工业区23栋101、21栋、22栋、23栋

  法定代表人:王强

  经营范围:自动化设备软、硬件及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销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电路系统、电子部件及整机、印制电路板、图像处理和信号处理系统及模块、薄膜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销售与技术服务;印制电路板元器件销售与技术服务;电子材料的研发、销售与技术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

  深圳博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深圳博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博敏资产总额为65,962.97万元,负债总额为62,187.5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3,003.4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58,617.64万元,归母净资产为3,245.27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52,570.32万元,净利润为-6,282.1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4年6月30日,深圳博敏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64,137.49万元,负债总额为64,217.8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8,5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61,349.92万元,归母净资产为-607.57万元,2024年半年度营业收入为22,044.81万元,归母净利润为-2,852.8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深圳博敏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深圳博敏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67,829.44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6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67,829.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67%(不含本次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14,649.7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