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 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2024-09-05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114

  

  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024年9月3日,公司收到增持计划主体发来的《告知函》,获悉增持计划主体于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9月3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084,100股,增持股份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2178%(增持股份比例于2024年9月3日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增持计划主体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11.0817%增加至占公司总股本的12.2995%,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2024年9月5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11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03民终11253号】,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深圳龙岗区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2023年1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龙岗区法院的判决,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95元(已由上诉人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预交117780元、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583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