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8-31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公楼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149,494,8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28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5,3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人,代表股份54,167,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5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4人,代表股份14,193,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4人,代表股份14,193,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8%。

  公司董事长欧阳永跃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通讯或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45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57,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与会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446,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38,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44,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2%;反对38,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2%;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与会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及存在相应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章懿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