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73版)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4-08-30

  (上接D173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变更企业登记信息、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特此公告。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98         证券简称:源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57.17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46.1670万股的0.67%。其中,首次授予45.74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5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预留11.43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3%,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1年期权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其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4日、2024年3月16日公告的《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及《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021年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已完成行权,其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尚未成就。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1年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并将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于2024年8月3日披露《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52,149股,占公司总股本85,461,670股的比例为0.53%,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25.00元/股,最低价为105.9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409,350.27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述回购方案尚在实施中。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票合计57.17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46.1670万股的0.67%。其中,首次授予45.74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5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0%;预留11.43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3%,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纳入范围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176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542人(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32.47%,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美国籍),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2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46%。ZHANG XINGANG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系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以及业务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作用,为公司稳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表达出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中国台湾籍员工潘彦廷。潘彦廷先生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的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4、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次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美国籍),以及中国台湾籍员工潘彦廷,除前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6.0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6.0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84.49元/股的50%,为42.25元/股;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4.99元/股的50%,为47.50元/股;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19.41元/股的50%,为59.71元/股;

  4、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32.11元/股的50%,为66.06元/股。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66.06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间,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或“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归属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得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要从事光芯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经过多年研发与产业化积累,公司已建立了包含芯片设计、晶圆制造、芯片加工和测试的IDM全流程业务体系,拥有多条覆盖MOCVD外延生长、光栅工艺、光波导制作等全流程自主可控的生产线,公司逐步发展为国内领先的光芯片供应商。公司将继续深耕光芯片行业,致力成为国际一流光电半导体芯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

  为持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公司在制定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时,充分考虑了当前行业发展状况、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同时,将助力公司聚焦未来发展战略、努力实现经营目标。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5、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次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2024年8月2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45.7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5.63元/股(2024年8月2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2.9534%、13.1111%、14.429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963%、1.5364%、1.6950%(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收益率);

  5、股息率:0.0696%(采用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4年9月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归属,则需摊销的首次授予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返聘合同执行。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反贪污制度等廉洁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作废其相应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5、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反贪污制度等廉洁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务,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原因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缴纳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缴纳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缴纳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公司分公司或者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98         证券简称:源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自202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为了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公司同主要客户约定相关质保条款,为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在预计负债中对于售后质保服务费进行计提。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估计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预计负债中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方法。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参照历史期间(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实际发生退换货费用和收入情况,售后服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约为1.25%,则以尚在服务期内营业收入为基础,按照上述比例计提售后服务费用。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在确定质保服务费比例时,为了更加准确核算,根据质保期内的销售收入并参照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实际发生退换货费用和收入的比例关系,以此估算未来质保期内可能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

  (二)变更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的历史实际费用发生的情况,其金额除受营业收入这个主要影响因素外,还同公司的产品结构、工艺成熟度和发展阶段相关。加之公司产品结构日趋丰富,随着公司产品工艺成熟度逐步提升,历史上实际发生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为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在确认“质保费用占收入比例”参数时,应动态调整实际发生数的参照样本,即根据质保期内的销售收入并参照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实际发生退换货费用和收入的比例关系,以此估算未来质保期内可能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并按照完整年度定期更新。

  ?(三)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自202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四)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1、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的影响情况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减少公司2024年半年度末预计负债及2024年半年度销售费用金额约为318.10万元,增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70.39万元。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变更日前三年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对公司利润总额、总资产及净资产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影响金额均为假定采用会计估计变更年份对应的累计影响数,其中正数为增加影响,负数为减少影响;

  注2: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差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项会计估计变更。

  (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209号《关于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调整依据充分,理由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