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4-08-30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16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3,725.00万股的0.1248%;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8月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限制性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授予价格:7.77元/股。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5.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出售所持有子公司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欧乐”)全部股权,四川欧乐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因此2022年营业收入以剔除四川欧乐2022年营业收入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2022年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剔除四川欧乐的营业收入为56,034.94万元。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整体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情况、能力行为表现等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权益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不合格),则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3年7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四)2023年8月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向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总计167.73万份权益,其中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2023年9月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2023年9月18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6,000,000股增加至237,082,200股。

  (七)2023年11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11月21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八)2023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2023年12月20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7,082,200股增加至237,250,000股。

  (九)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8月27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1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4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1)上述“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己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3人调整为1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8.22万股调整为98.72万股。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情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及相关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和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有10名,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160万股。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大为股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2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6.6380万份,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

  3.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相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应的行权手续后方可行权,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8月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股票期权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授予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五)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出售所持有子公司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欧乐”)的全部股权,四川欧乐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因此2022年营业收入以剔除四川欧乐2022年营业收入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2022年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剔除四川欧乐的营业收入为56,034.94万元。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计划行权份额。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整体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情况、能力行为表现等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权益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不合格),则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3年7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四)2023年8月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向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总计167.73万份权益,其中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2023年9月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2023年9月18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6,000,000股增加至237,082,200股。

  (七)2023年11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11月21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八)2023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2023年12月20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7,082,200股增加至237,250,000股。

  (九)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3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3年8月28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4年8月27日届满。

  (二)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行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四、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05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3人调整为12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59.51万份调整为55.46万份。

  上述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情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及相关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行权的相关内容和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行权价格:12.43元/份

  (三)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四)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数量:可行权激励对象共12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16.6380万份,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数据己剔除离职人员。

  (五)行权期限: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可行权日必须是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如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不得行权期间将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一)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将由公司注销。

  (二)行权期内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八、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16.6380万股。本次行权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九、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收代缴。

  十、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有12名,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且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12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手续,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6380万份。

  十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大为股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为股份”)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鉴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37,250,000.00元减少为人民币237,155,000.00元,公司股本由人民币237,250,000.00元减少为人民币237,155,000.0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上述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不变。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交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或交易系统、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1日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4年9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6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二)本次会议拟审议如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上述议案1.00、2.00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与要求,以上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6大为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二)登记时间:2024年9月12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6:00;

  (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须在2024年9月12日下午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请进行电话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强、李玲

  联系电话:0755-86555281

  联系传真:0755-81790919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6大为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518000

  电子邮箱:db@daweimail.com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362213,投票简称:大为投票。

  (二)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三)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二)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下午3: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如委托人未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股东签名(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人账户号码:

  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有效期限:

  附注:

  1.各选项中,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用“√”选择一项,多选无效,不填表示弃权;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