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3 证券简称:汇宇制药 公告编号:2024-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披露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错误,现作如下更正:
更正前: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21,460,122×0.21300 /423,600,000≈0.21992元/股。
即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0.21992元/股。
更正后: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21,460,122×0.21300 /423,600,000≈0.21192元/股。
即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0.21192元/股。
除以上更正的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详见附件。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更正后)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0.2130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以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3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总股本423,6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139,878股,本次实际参与分红的股份总数为421,460,12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9,771,005.99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总数为2,139,878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实际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421,460,122股,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如下:
鉴于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21,460,122×0.21300 /423,600,000≈0.21192元/股。
即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0.21192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丁兆、黄乾益、王晓鹏、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30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30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917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130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2-8808000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