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19

  证券代码:603817              证券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4-034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34,357,82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389,680.21元。公司发生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基数,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534,358,007股,根据利润分配方案保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元(含税)不变,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29,389,690.39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股东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元(含税);待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9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3626529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3817        证券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4-035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5.3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5.34元/股

  ● “海环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27日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发行了4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19年4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环转债”,债券代码“113532”,自2019年10月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7.80元/股,因实施权益分派、增发新股及实施修正条款,转股价格调整为5.39元/股,自2024年3月22日起生效。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公告。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5月30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在“海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由于派发现金股利,公司拟对“海环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在“海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海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海环转债”转股价格为5.39元/股,调整后“海环转债”转股价格为5.3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海环转债”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6月27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