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06-19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兴通开拓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开拓”或“债务人”)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907万元整(壹亿零玖佰零柒万元整)。除此之外,公司未对兴通开拓提供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7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港保字第2024091001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兴通开拓向兴业银行申请的10,907万元整(壹亿零玖佰零柒万元整)固定资产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4月10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等机构新增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所属子公司为公司控股且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公司作为所属子公司的担保人,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及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兴通开拓提供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未发生显著变化。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名称:兴通开拓航运有限公司

  (二) 登记证号码:74715633

  (三) 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四) 董事:柯文理

  (五) 业务性质:船舶运营、船舶管理、船舶买卖、船舶租赁业务

  (六) 成立日期:2022年12月20日

  (七) 地址:九龍旺角彌敦道610號荷李活商業中心1318-19室

  (八) 股权结构:公司子公司兴通海运(海南)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九)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十) 信用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保证合同主体

  1、 保证人(甲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907万元整(壹亿零玖佰零柒万元整)

  (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 保证范围:

  1、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兴银港借字第2024091001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保证合同或行使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五)保证期间:

  1、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国际海运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88,471万元,均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截止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85.41%;其中,银行授信担保总额81,727万元(2024年新增授信担保总额31,879万元整),占净资产的37.03%;船舶建造项目担保总额106,744万元,占净资产的48.37%。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