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电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2024-06-19

  证券代码:600831           证券简称:广电网络         编号:临2024-058号

  转债代码:110044           转债简称:广电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6月26日

  ● 兑付本息金额:108元人民币/张(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6月27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4年6月27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年6月21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6月26日

  自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6日,“广电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广电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 当前可转债转股价格:4.41元/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80,000万元,期限6年(即2018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03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7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广电转债”,转债代码“110044”。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广电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广电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8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广电转债”将于2024年6月24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年6月21日为“广电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6日),“广电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广电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当前“广电转债”转股价格为4.41元/股,与公司股票价格存在一定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广电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4年6月26日。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电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广电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8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6月27日。

  五、兑付办法

  “广电转债”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广电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4年6月24日起,“广电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4年6月27日起,“广电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6.40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8.0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8.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9-58000831

  特此公告。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