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4-06-19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爱康          公告编号:2024-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4年6月18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截至2024年6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的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8日、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4日、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18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除前述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的情形外,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第(六)项及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于2024年6月3日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消除。

  2、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8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9 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立案。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