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4

  证券代码:301331          证券简称:恩威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恩威医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4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3日15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5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双华路三段458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薛永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

  51,097,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8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48,469,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2,628,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8%。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  2,628,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9 %。

  (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2,628,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1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余东妮、谢艾玲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1,097,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28,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1,097,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1,097,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1,097,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1,097,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1,097,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1,097,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28,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1,097,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28,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1,097,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东妮、谢艾玲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