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2024-05-14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7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98,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39,8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含税)5,300,000.00元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净额为434,500,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2]230Z016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2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三、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更好的规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四、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李栋一_、_吴冰_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