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8
债券代码:127061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概述
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信用减值损失或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本年共计提96,613,810.97元,转回或转销126,490,507.40元。明细如下表:
单位:元
二、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公司本期计提的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影响2023年度利润总额-66,594,302.77元。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依据充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相关事项。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计提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财务报告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相关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十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27061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时间
根据规定,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相关的事项将按照解释第17号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 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披露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 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②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第一项: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第二项:第一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第三项:第一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 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③第②条第二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1)②中第二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解释第17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的,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对公司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政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十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0
债券代码:127061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预计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46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各子公司在此预计担保额度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信或开展其他融资业务等。
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如下: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在被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也可将上述担保额度调剂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但对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上述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在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洽谈具体的融资条件,并签订相关协议。对于超过核定担保额度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情况
具体基本信息详见附件。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尚未签订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1、本次预计担保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各控股子公司在其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需求和/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贷款到期后的续展要求,符合各自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灵活度并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等;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审议和行政效率。
2、本次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本次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对于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在实际担保发生或签署担保协议时,公司和/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将要求该等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提供反担保,如若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措施,公司将及时说明原因;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发布前,公司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8,729.4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33.96%。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和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全部实现以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合计968,729.4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6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注:以上被担保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方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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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1债券代码:127061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拟投入保证金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因实物交割而增加的资金,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交易业务属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将《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一、2024年度预计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基本情况
1、衍生品品种: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冶金焦炭衍生品品种。
2、预计全年套期保值数量:不超过总产量的10%。
3、2024年度投入保证金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因实物交割而增加的资金)(占公司2024年度已审计净资产的0.33%)。
4、合约期限:公司所开展的所有品种的套期保值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5、履约担保:保证金
6、交易杠杆倍数: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
7、流动性安排:根据套期保值方案进行资金方面的准备。
8、清算交收原则:执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
9、支付方式:银行存款
10、违约责任:遵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定
11、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二、套期保值的必要性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衍生品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最大可能的规避产品库存、在途原料因现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控制公司生产成本,保证公司主营业务健康、稳定增长。因此公司有必要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冶金焦炭衍生品品种的保值业务。
三、开展衍生品投资的准备情况
公司有大商所指定的一个焦炭交割厂库,有从事衍生品投资的先决条件。公司已成立衍生品工作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按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及信息通报制度》落实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具体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美锦嘉创(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四、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衍生品行情变化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衍生品交易的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衍生品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在产品交付周期内,由于原材料价格周期大幅波动,客户主动违约而造成公司衍生品交易上的损失;
4、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5、操作风险:可能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五、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投资的衍生品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已制订的套期保值方案,操作上严格遵照原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相对应的原则,风险可得到有效控制;
2、公司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3、公司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4、公司有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和作业人员,有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能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增加报告频度,及时制订应对预案;
5、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作业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6、公司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衍生品公允价值分析
衍生品交易价格具有预期性、连续性、公开性、权威性、流动性强的特点,衍生品交易价格能充分反映公允价值。
七、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对开展相关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应科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7061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4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5,9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590,000,000.00元。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590,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31,896,226.42元(不含税)后(其中:471,698.11元(不含税)的保荐费,本公司已于前期预付至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558,575,471.70元。另扣减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及发行披露费用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466,037.7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56,637,735.8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
2023年,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10,373.24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316,351.61万元(包括置换先期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金额),募集资金余额为40,341.68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和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本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2年4月,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双塔西街支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及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了九届四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二十一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了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二十三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将“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氢燃料商用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一阶段)”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投资“美锦氢能总部基地一期”和“滦州美锦新能源有限公司14,000Nm?/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山西美锦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变更为子公司美锦(北京)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锦”)和孙公司滦州美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州美锦”),并对上述变更后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变更后的“美锦氢能总部基地一期”及“滦州美锦新能源有限公司14,000Nm?/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并于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美锦、氢源科技、孙公司滦州美锦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22-123)。
为了便于北京美锦项目建设的开展,2023年2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美锦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40,341.68万元,其中1,764.86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38,576.81万元(含利息)存放于七天通知存款账户。
三、本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2022年变更情况详见《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26)及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2022年置换情况详见《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26)。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3年6月20日,九届五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及九届二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效率,在保障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需求的前提下,董事会授权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1年)的现金收益产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40,341.68万元,其中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本金37,576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七天通知存款,其余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7,576.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七天通知存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适用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不适用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投资进度,2024 年1月 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十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对“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氢燃料商用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一阶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以及五部委于2021年9月和2022年1月正式批复的北京、上海、广东三大燃料电池示范城市群和河北、河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包括晋中市在内的山西各县市均未能进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城市群,山西省内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的规划不及预期。除此以外,2022年是四年推广示范期首年,公司募投项目整体进度是根据市场需求逐步推进。项目实施后,受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和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了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氢燃料商用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一阶段)的施工进度。
目前,公司正积极配合山西省在氢能产业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努力争取进入下一批示范城市群,并协助山西省推动氢能产业链发展方面尽最大努力。山西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工信厅也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了《山西省氢能产业链2023年行动方案》,提出要不断完善氢能产业发展制度政策环境,提升氢能产业技术创新水平,加强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产业链协作配套,推动氢能产业链进一步提质升级。方案的发布进一步彰显了山西省政府对氢能产业的重视和支持,为公司未来在该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27061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11-22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
(5)首席合伙人:张恩军
(6)人员信息:2023年末,合伙人100人,注册会计师43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66人。
(7)业务信息: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86,273.58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61,308.2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4,236.42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1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审计收费2,488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北京兴华已足额购买职业保险,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及欣泰电气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北京兴华赔偿808万元,北京兴华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亦忻,199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北京兴华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谭红亚,202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北京兴华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时彦禄,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北京兴华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北京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190万元,2024年度审计费用将参考上市公司、同行业及公司历史审计费用等,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量及收费标准评定,预计与上一年度审计费用不会产生重大差异。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并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北京兴华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且诚信状况良好,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意见。
2、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3、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27061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因美锦转债自2022年10月26日开始转股,截至2023年11月8日累计转股25,783股,该部分股本变动已于2023年11月进行了调整,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4月16日累计转股7,306股(从2024年4月17日开始,“美锦转债”的转股来源变更为“优先使用回购库存股,不足部分使用新增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由4,326,228,331元人民币增加为4,326,235,637元人民币,股份总数由4,326,228,331股变更为4,326,235,637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上述变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