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送达公告 2024-04-27

  裘强:

  因你涉嫌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4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于收到本决定日起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00分携带有效证件到北京证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接受监管谈话。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4〕75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4〕75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4〕75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88086278,邮箱:bjjijin@csrc.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