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悦心健康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9:15—15:00时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212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慈雄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慈雄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2名,代表股份500,044,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54.35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名,代表股份499,719,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1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32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名。代表股份21,506,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76%。其中:通过现场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3名,代表股份21,180,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名,代表股份32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2、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3、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4、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5、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2024年度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斯米克工业有限公司(持股344,206,164股)、 上海斯米克有限公司(持股52,725,000股)、太平洋数码有限公司(持股61,607,356股)、上海金曜斯米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0,000,000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对于本议案,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506,057股。
审议结果:通过。
10、审议《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履约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经销商及代理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提案8、10和11涉及对外担保、提案12涉及《公司章程》修订、提案13涉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前述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提案9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斯米克工业有限公司、太平洋数码有限公司、上海斯米克有限公司、上海金曜斯米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宣读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对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24年3月30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博文、游广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