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04-25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5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R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733,333,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主要从事电池材料以及有机硅等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全球经济复苏乏力,锂离子电池行业增速放缓且产能大量释放而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在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下行的背景下,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和净利润整体下降。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18,330,054.47元,同比下降39.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66,422,427.89元,同比下降39.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43,727,614.46元,同比下降42.54%。

  (1)电池材料业务

  公司生产的电池材料包括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超级电容器电解液。在“双碳”目标引领和全球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国内外政策长期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储能产业和电池产业链的发展。近期电池材料产业链将面临行业增速放缓和竞争加剧等问题,但随着绿色低碳的理念普及以及全球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叠加锂离子电池的性价比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将稳步增长,储能也将是锂离子电池应用的长期增长点。电池材料的市场需求预计将持续扩张。

  A、锂离子电池电解液

  根据研究机构EVTank统计,2023年中国电解液出货量为113.8万吨,同比增长27.7%。中国电解液出货量的全球占比继续提升至86.7%。国内市场前十名企业合计市占率由2022年的88.3%提升到2023年的90.2%,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中国电解液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瑞泰新材长期处于第一梯队。公司作为该行业的先入者,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在行业内多年的技术积累,掌握了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及相关材料的制造生产所需的主要核心技术,凭借较高的质量水准及工艺精度,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在下游客户中享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并已与宁德时代、LG新能源等国内外头部电池厂商建立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

  B、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

  随着电解液出货量的持续增长,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市场也快速发展。目前国内已经实现批量供货的企业包括华盛锂电、瀚康化工、浙江天硕、荣成青木和苏州华一等,主要生产VC和FEC等较常规添加剂。

  公司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产品主要为锂盐类新型添加剂,在质量和技术层面处于领先水平;其中双三氟甲基磺酰亚胺锂(LITFSI)已批量应用于固态锂离子电池等新型电池中,全球仅少数几家企业能生产该产品。作为中国首家量产新型锂盐添加剂二氟磷酸锂的领军企业,公司子公司超威新材牵头制定了《工业用二氟磷酸锂》团体标准(标准号:T/CIESC0041-2022),该标准于2022年10月21日正式实施。此外,公司正在浙江衢州和江苏张家港进一步完善添加剂产品的布局,实现品类的多元化以及生产的进一步规模化。

  C、超级电容器电解液

  超级电容器电解液是超级电容器的核心材料之一,超级电容器的主要下游终端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不间断电源等。目前国内企业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超级电容器电解液与电解质的配套生产能力,主要企业包括新宙邦以及瑞泰新材等。

  公司的超级电容器电解液出货量目前在中国排名靠前,获评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颁发的“中国超级电容器产业十佳企业”、“中国超级电容器优秀材料供应商企业”。公司子公司超威新材牵头制定了国内首个超级电容器材料的行业标准《超级电容器用有机电解液规范》(SJ/T 11732-2018),该标准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有机硅业务

  硅烷偶联剂又称为功能性硅烷,具有品种多、结构复杂、用量少而效果显著、用途广泛等特点。公司的硅烷偶联剂产品主要包括氨基硅烷、酰氧基硅烷、环氧烃基硅烷等,用于高档涂料、玻璃纤维等领域。

  2023年受到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尤其是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存在衰退风险的情况下,国内外市场对功能性硅烷产品的需求不及预期,产量增速有所下降,行业竞争加剧。根据研究机构SAGSI统计,2023年全球硅烷产量约为52.55万吨,同比增长5.8%;中国功能性硅烷产量约为37.32万吨,消费量为25.01万吨,较2022年分别增长7.1%和8.8%。总体功能性硅烷市场仍将持续发展,从高速增长时代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随着国内功能性硅烷产业链布局完善,全球已逐步转移到国内,我国已经成为世界重要的硅烷生产基地。目前我国形成了江瀚新材、宏柏新材、晨光新材等规模较大的硅烷生产企业。

  公司所生产的硅烷偶联剂产品涵盖九大系列六十多个品种,其中1种产品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29种产品被评为省高新技术产品。公司作为国内高端有机硅材料供应商,已经进入了杜邦、GE、道康宁、欧文斯科宁、米其林、钟渊、PPG等国际大型化工企业的供应商名录,能较好地满足高端客户的需求。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元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R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R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5条相关规定,国际贸易公司持有江苏国泰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持有的江苏国泰股份合并计算后,国际贸易公司持有江苏国泰股权比例不低于33.30%。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公司2022年末总股本733,333,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3,333,33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2、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职工大会,一致同意选举李建中先生、朱慧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公司于2023 年6月15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 相关议案,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第二届监事会主席,并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详细内容请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3、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际贸易公司的通知,获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拟将其所持有的国际贸易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后续由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国际贸易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详细内容请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无偿划转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023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国际贸易《关于终止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的通知》,告知公司经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决定,鉴于本次无偿划转的条件尚不成熟,出于谨慎性考虑,决定终止国际贸易100%股权划转事项。详细内容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偿划转事项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4、 公司于 2023年9 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树培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树培”)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寿险”)、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本”)共同投资设立上海平睿安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定的为准)。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不低于7.15 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 4.9 亿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 68.53%;上海树培作为普通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作企业认缴出资额的 1.40%。详细内容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公司于2023 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事项变更的议案》,一致同意上海树培退出此次投资基金项目,变更后的投资基金由瑞泰新材、平安寿险、平安资本共同投资设立,总认缴出资额不变,其中瑞泰新材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 5 亿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 69.93%。详细内容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事项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截至目前,基金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公司尚未实际出资。

  5、公司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为 9.32 元/股,公司以自有资金成功参与认购,获配数量为 30,042,918 股,认购资金总额 279,999,995.76元。新增股份于2023年12月19日发行上市。详细内容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参与认购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7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88,069,033.33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188,069,033.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14日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4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006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管理和使用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2022年6月27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12月13日,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化工”)、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威新材”)、宁德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华荣”)、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瑞泰”)、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超威新能”)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12月20日,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自贡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华荣”)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得到了切实履行,未发生违反相关规定及协议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审议额度,单个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的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并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43,000万元投资建设以下项目,项目明细及本年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专户的活期存款余额人民币574,707,408.65元(包含银行利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人民币58,000.00万元、定期存款120,000.00万元。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下列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

  1、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该项目含锂离子电池材料1,600吨/年,超级电容器材料2,400吨/年,在前期已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因项目涉及的小部分土地尚未获取,另一方面受近期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环境、行业发展变化,及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原则,控制了投资节奏,放缓了项目实施进度。

  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公司决定对该募投项目逐步实施并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出于审慎投资原则,公司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项目建设进程。

  2、衢州瑞泰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自2022年以来,公司积极推进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但受审批手续和外部环境客观因素的影响,该项目的整体工程建设进度和试生产推进工作均有所延缓。公司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依法依规逐步推进。截至目前,上述影响已基本消除,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并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二)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

  该项目含锂离子电池材料1,600吨/年,超级电容器材料2,400吨/年,在前期已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因项目涉及的小部分土地尚未获取,另一方面受近期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环境、行业发展变化,及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原则,控制了投资节奏,放缓了项目实施进度。

  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公司决定对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逐步实施并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出于审慎投资原则,公司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项目建设进程。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况。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会计师、保荐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三)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10939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泰新材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制单位: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人民币万元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9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晓斌先生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了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系公司长期合作的重要供应商。天际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成功参与认购并持有天际股份5.95%股份,新增股份于2023年12月19日发行上市。2024年3月11日,天际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公司采购部副部长薛晨健先生为天际股份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在天际股份完成上述换届选举前,公司持有天际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泰瑞联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联腾科技公司”)25%股权;同时,公司董事王晓斌先生担任泰瑞联腾科技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泰瑞联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联腾供应链公司”)董事,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黄卫东先生担任泰瑞联腾科技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泰瑞联腾供应链公司监事。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泰瑞联腾科技公司及泰瑞联腾供应链公司均尚未投产。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与天际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天际股份完成换届选举后,公司采购部副部长同时担任天际股份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自2024年3月11日起认定天际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天际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的购销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预计与天际股份及其下属企业在2024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自2024年3月11日起算)。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注:薛晨健先生于2024年3月11日担任天际股份董事,上述预计金额根据目前情况,自2024年3月11日起算。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839817XE

  法定代表人:吴锡盾

  注册资本:50,458.2605万元

  成立日期:1996年3月30日

  注册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片区

  主营业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工业酶制剂研发;金属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日用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母婴用品制造;母婴用品销售;日用杂品制造;日用杂品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天际股份的资产总额为7,748,144,972.6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665,429,753.95元;2023年度,天际股份的营业收入为2,193,032,123.0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640,946.24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天际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泰瑞联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同时,公司董事王晓斌担任江苏泰瑞联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泰瑞联腾供应链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黄卫东担任江苏泰瑞联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泰瑞联腾供应链有限公司监事。

  2024年3月11日,天际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公司采购部副部长薛晨健先生为天际股份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自2024年3月11日起认定天际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为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天际股份为全球六氟磷酸锂行业头部企业,也是公司长期合作的重要供应商。根据上述关联人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状况及历年实际履约情况分析,公司认为其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其不存在重大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向天际股份及其下属企业采购六氟磷酸锂等化工产品。上述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签署日期:2024年4月23日

  (2)协议标的物:六氟磷酸锂等化工产品。

  (3)协议期限:2024年3月11日-2024年12月31日

  (4)定价原则:遵循当期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5)结算方式: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天际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新增成为公司关联方之前,公司已与其合作多年。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多方比较后确定,有利于优化供应链,增加公司核心竞争力。

  上述关联交易采用公平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将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惯例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就本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定价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关联方以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新增关联方及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国际准则趋同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17号》通知,本次主要变动内容及影响如下: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列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该负债应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即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供应商融资安排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 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 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 延长了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 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① 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② 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③ 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 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

  首次执行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 报告中披露第1(2)项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所要求的信息。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 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 损失。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及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