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2 证券简称: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
● 案件判决结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精电”、“被告”)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构成对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公司”、“原告”)的商业诋毁,并判决被告普源精电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处于上诉期限内,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公司发布提起诉讼的公告,披露公司认为普源精电及其相关员工实施了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司的商业商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了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案号为(2023)粤03民初3224号。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鼎阳科技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认定被告员工的职务行为构成被告对原告的商业诋毁,故判决被告应对其员工的被诉商业诋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告普源精电应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万元。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处于上诉期限内,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广大股东的权益,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留追究他方侵权责任的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