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4-25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丹锋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32人调整为530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9,900.00万份调整为9,890.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041)。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4月24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30名激励对象授予9,89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2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4-040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勇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32人调整为530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9,900.00万份调整为9,890.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确定的授权日为2024年4月23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4月24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3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9,890.00万份,行权价格为6.22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2)。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4-042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权益授予日:2024年4月24日

  ● 权益授予数量:9,890.00万份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或“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4月24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3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9,890.00万份,行权价格为6.2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4月13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区域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上述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未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任何异议。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4月24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30名激励对象授予9,890.00万份股票期权。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4月24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3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9,890.00万份,行权价格为6.22元/股。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情况说明如下: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32名调整为530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9,900.00万份调整为9,890.00万份。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说明

  除上述(三)所述差异情况外,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授权日:2024年4月24日

  2、授予数量:9,890.00万份

  3、授予人数:530人

  4、行权价格:6.2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7、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华铁应急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华铁应急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确定的授权日为2024年4月24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4月24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3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9,890.00万份,行权价格为6.22元/股。

  三、本次授予后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授予的9,890.00万份股票期权需摊销的总费用为2,532.33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华铁应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华铁应急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华铁应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股票期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授予登记等程序;华铁应急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4-041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激励对象人数:由532人调整至530人。

  ● 股票期权数量:由9,900.00万份调整为9,890.00万份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或“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4月13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区域公示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上述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未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任何异议。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4月24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30名激励对象授予9,890.00万份股票期权。

  二、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32名调整为530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9,900.00万份调整为9,890.00万份。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华铁应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华铁应急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华铁应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股票期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授予登记等程序;华铁应急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2024-038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丹锋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益智、董事周丽红、独立董事顾国达、独立董事张雷宝、独立董事许诗浩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唐胤侃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郭海滨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张伟丽列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彭杰中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及对其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上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叶敏华 吴超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