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2-29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兴奔路1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及其征求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并相应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注1:根据存托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的《存托凭证基础证券托管协议》的安排,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均由ICBC (Asia) Nominee Limited持有。

  注2:根据《存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号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1次征求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的通知》的要求,截至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向存托人做出投票指示,存托人将收集到的投票结果发送给境外托管人,由境外托管人根据投票结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注3:计算出席会议的股东(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已剔除本次存托凭证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存托凭证。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禄峰先生主持,表决方式采用股东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投票指示进行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九号有限公司经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向存托人做出投票指示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前述程序符合《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司与存托人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的《九号有限公司存托凭证存托协议》(以下简称“《存托协议》”)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0人,出席0人,公司系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 董事会秘书徐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23年度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24年度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基础股票均为A类普通股,非特别表决权股份。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7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计票。

  2、 议案3-7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未有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 公司设置了特别表决权安排,根据《公司章程》,存托凭证持有人Putech Limited、Cidwang Limited、Hctech I L.P.、Hctech II L.P.、Hctech III L.P.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B类普通股股份每份具有5份表决权,持有的存托凭证对应的A类普通股股份每份具有1份表决权,其他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A类普通股股份每份具有1份表决权。上述议案中,1-7均适用特别表决权;涉及的每一B类普通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A类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无。

  截至存托凭证登记日,存托凭证持有人Putech Limited、Cidwang Limited、HctechI L.P.、HctechII L.P.、HctechIII L.P.持有的表决权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旭琦、李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存托协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 报备文件

  (一) 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4

  九号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首次授予日:2024年2月28日

  ●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首次授予数量:合计授予72.69003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726.9003万份存托凭证(按照1股/10份存托凭证的比例进行转换),占目前公司存托凭证总份数72,287.1031万份的1.01%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存托凭证

  《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确定2024年2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元/份的授予价格向38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72.69003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726.9003万份存托凭证。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授予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4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系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2、 2024年2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独立董事林菁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存托凭证持有人征集投票权。

  3、 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2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19)。

  4、 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存托凭证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22)。

  5、 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1、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 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2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2月28日,授予价格16元/份,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72.69003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726.9003万份存托凭证。

  (四) 授予的具体情况

  1、 首次授予日:2024年2月28日。

  2、 首次授予数量:授予72.69003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726.9003万份存托凭证(按照1股/10份存托凭证的比例进行转换),占目前公司存托凭证总份数72,287.1031万份的1.01%。

  3、 首次授予人数:38人。

  4、 首次授予价格:16元/份。

  5、 证券来源:公司向存托人发行公司A类普通股,再由存托人向激励对象定向签发公司存托凭证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存托凭证。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或归属安排

  (1)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同样不得归属。

  7、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存托凭证均未超过公司存托凭证总份数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存托凭证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存托凭证总份数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存托凭证的存托凭证持有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包括1名外籍激励对象,其姓名及国籍如下:

  

  二、 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 公司未设置监事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存托凭证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2月28日,以16元/份的授予价格向38名激励对象授予72.69003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726.9003万份存托凭证。

  三、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存托凭证的行为。

  四、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二叉树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2月28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72.69003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726.9003万份存托凭证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 标的股价29.00元/份(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2024年2月28日收盘价29.00元/份);

  (2) 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 历史波动率:44.56%、44.93%、47.68%、46.88%(采用选取公司与6家可比公司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的年化波动率的中位值);

  (4) 无风险利率:2.09%、2.13%、2.19%、2.24%(分别采用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和4年期到期收益率)。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组织绩效、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因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导致的程序差异外,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及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一)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2

  九号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存托凭证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2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存托凭证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存托凭证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存托凭证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存托凭证的行为,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存托凭证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进行公司存托凭证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存托凭证前,上述核查对象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存托凭证,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存托凭证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存托凭证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3

  九号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2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元/份的授予价格向38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72.69003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726.9003万份存托凭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九号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