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5 证券简称:迪生力 公告编号:2024-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智造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汽轮智造公司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汽轮智造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000万元,已实际为汽轮智造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983.85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持有汽轮智造公司20%股份的股东佛山市南海安驰铝合金车轮有限公司按照其在汽轮智造公司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广东威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683.58万元,为广东迪生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79.20万元,为汽轮智造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983.85万元,为广东迪生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26,046.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8%,无逾期担保情况。除上述所披露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 本次担保概述及进展情况
(一) 担保基本情况
根据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汽轮智造公司向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贷款业务提供不超过7,000万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持有汽轮智造公司20%股份的股东佛山市南海安驰铝合金车轮有限公司按照其在汽轮智造公司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此前已为汽轮智造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申请的贷款业务提供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告2023-036),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为汽轮智造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000万元。
(二) 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同意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融资、授信、履约等业务提供担保,同意对汽轮智造公司累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担保额度。(详见公司公告2023-050)
本次担保金额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8月14日
3、注册资本:18334.16万人民币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张丹
6、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各种机动车辆铝合金轮毂、车用灯具、保险杠、减震器等配件(不包括发动机),铝型材、异型材,各种五金制品的电镀,汽车、摩托车用精铸、精锻毛坯制造,轮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8、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汽轮智造公司2022年1-12月份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9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9、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10、 汽轮智造公司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与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全称):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全称):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基于对主合同项下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之行为和义务的全面地、慎重地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债权人(下称“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债权人、保证人经协商一致,就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 所享有的自 2024 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即“债权确定期间”)基于主合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本金及附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主合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本金。上述主合同项下本金产生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各项债权也属于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且无论其是否产生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2、本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额限度为债权本金(币种) 人民币(大写) 柒仟万元整,(小写)70000000.00及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之和。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
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与佛山市南海安驰铝合金车轮有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佛山市南海安驰铝合金车轮有限公司
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
鉴于丙方工程建设规划及生产经营安排的需要,丙方向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农商行”)申请授信贷款,甲方自愿为农行农商行与丙方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7000万元)。针对上述担保事项,乙方为履行股东义务,现按照其持有丙方股权20%的比例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台山农商行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14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除上述为汽轮智造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同意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融资、授信、履约等业务提供担保,预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广东威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683.58万元,为广东迪生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79.20万元,为汽轮智造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983.85万元,为广东迪生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26,046.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8%,无逾期担保情况。除上述所披露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