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22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5人,实际参会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以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有利于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对公司前期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后期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后期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我们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7)。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0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刘艳梅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刘艳梅女士因退休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刘艳梅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人数三分之一,刘艳梅女士的辞职报告将于公司完成选举新任职工代表监事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刘艳梅女士将继续依法履行职工代表监事职责。截止公告日,刘艳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监事会对刘艳梅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0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在公司视频会议室现场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22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4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4人,监事会主席吕廷福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以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进行更正。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0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涉及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以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科目金额,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资产及净资产等产生影响。
一、概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前期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原因
近期,公司对以前年度开展的农产品购销业务开展自查,重新梳理判断公司在相关交易中的身份,对相关交易的实质进行更加严格的判断,发现以前年度部分贸易业务存在一定代理人身份特征,公司对该部分业务从“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在确认相关农产品购销业务的业务收入时,主要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经公司自查梳理发现,公司在以前年度基于自身在农产品购销业务领域的渠道及信息优势,向部分业务下游客户与上游供应商提供了农产品供需、数量及价格信息适配等代理服务,公司在实质上未完全承担对应商品的存货风险和价格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关于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中相关事实和情况中(二)、(三)中关于主要责任人的特征规定。公司在以前年度未识别出公司在上述交易中的代理人身份特征,未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业务收入进行确认,存在会计差错。
基于谨慎性考虑,为更严谨地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将2020年至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可能存在代理人特征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更正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此次一并进行差错更正。
(二)会计差错对合并报表影响
1、对2020年半年度和2020年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万元)
2、对2021年半年度和2021年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万元)
3、对2022年半年度和2022年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万元)
4、对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及前三季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备注:以上数据如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5、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公司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以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会对公司前期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后期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后期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
三、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以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进行更正。
2、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东方集团编制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东方集团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其他说明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等相关披露文件。
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坚持审慎性原则,保证各项报告披露的准确性,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