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191行审18号
开晓胜:
本院已审理终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与开晓胜金融行政管理(金融)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9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申请执行的(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申请人开晓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缴纳罚款60万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开晓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皖019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