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191行审1号
周洪涛:
本院已审理终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与周洪涛罚款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9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申请执行的安徽证监局〔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申请人周洪涛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安徽证监局〔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以的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周洪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皖019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