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11-29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3-083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拟定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4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形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8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公司4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23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2、议案4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4、议案2、议案4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2日9:30-11:30,13:00-17:00

  2、登记地点: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一栋二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票账户卡、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2)、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股票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须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3),与前述文件一并送达公司,以便登记确认。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须在2023年12月12日17:00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邮寄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席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收件人:董事会办公室 尚姝博

  电话:028-86748930

  传真:028-80741011

  电子邮箱:002946@newhope.cn

  邮编:610023

  4、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必须出示原件,并于会议前半小时到达会场办理参会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会议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兴华、尚姝博

  联系电话:028-86748930

  传    真:028-80741011

  电子邮箱:002946@newhope.cn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

  邮政编码:610023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3、若有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3、《参会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46”,投票简称为“新乳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委托书签署日起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闭会时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1、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弃权”方框内用√做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视为弃权;

  2、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参会股东登记表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3-081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15%,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总数的0.7257%。

  2、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授权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述

  1、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0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议案内容;2021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6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1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月23日披露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等股权激励相关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披露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6、2021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356万股,于2021年5月12日上市。

  7、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万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8、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万股。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2年7月4日进行了的公告。

  9、2022年8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确认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87.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意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9.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2年8月9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10、2022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34名激励对象的387.6万股限制性股票自2022年8月22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1、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9万股。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12、2022年11月18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9万股。公司已经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2年12月23日进行了公告。

  13、2023年5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3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308.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及;同意公司回购注销3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1万股。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14、2023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公司回购注销3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1万股。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披露了上述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已经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3年7月19日进行了公告。

  15、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

  截至2023年11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共有33人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共计获授2020年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85万股,占授予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5052%,该33名激励对象持有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共计51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37%。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回购注销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公司安排担任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蔡青青女士、王化银先生自2023年5月31日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按规定其分别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万股、2万股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另一名激励对象因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提前通知公司解除聘用合同主动离职,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万股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该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0万股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的数量由514万股减少为504万股,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3人减少为30人。

  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15%,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总数的0.7257%。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均为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售股。

  (三)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根据授予价格、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分红及分红的利息,根据回购注销的原因分别计算如下:

  因担任监事需要回购的情况:每股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20、2021及2022年度每股分红金额)-(2020、2021及2022年度每股分红金额的利息)

  因主动离职需要回购的情况:每股回购价格=授予价格-(2020、2021及2022年度每股分红金额)-(2020、2021及2022年度每股分红金额的利息)

  据此计算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分别为9.6950为元/股及9.1141元/股。

  (四)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总额946,264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减少公司总股本10万股。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导致公司总股本处于变动中,以2023年11月27日(距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注销决议最近可查询数据)公司总股本为本次变动前基数,不考虑后续因可转债转股导致的公司总股本变动,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回购注销完成时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实际总股本数量可能与上表存在差异。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名激励对象分别因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或主动离职不能持有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回购注销有关限制性股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减少公司因回购义务所确认的负债,并相应减少库存股、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根据最新的估计数确认股权激励支付费用。

  具体影响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董事会、监事会和律师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三名激励对象分别因担任公司监事职务、主动离职不再具有股权激励对象资格,不能继续持有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共10万股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价格分别为9.6950元/股及9.1141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因三名激励对象分别因担任公司监事职务、主动离职,导致其不再具有股权激励对象资格,不能继续持有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将其所持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分别为9.6950元/股及9.1141元/股,该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拟回购的三名激励对象名单、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经核实无误,回购原因、对象、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监事会无法就本事项形成决议,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审议通过。

  (三)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如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六、备查文件

  1、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