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京能热力 公告编号:2023-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6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联系方式如下:
1、发行人: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3817835
联系邮箱:jnrl@bjjnrl.com
2、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刘合群、罗炜罡
联系部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 66166828
联系邮箱:gdecm@ebscn.com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京能热力 公告编号:2023-070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4号楼5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付强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0人,代表股份71,742,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71,63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24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10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642,7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6%;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15%。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642,7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6%;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15%。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吴金诚律师、王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