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R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R会计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公司对在执行15号解释过程中自查发现研发项目产生的样品及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追溯重述。本项差错已经公司第八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报告披露涉及的上年同期2022年1季度数据为更正后数据。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1、2023年1季度,公司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出售的4套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对公司本报告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对2023年第一季度合并报表净利润影响金额为1461万元。
2、2023年1月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获悉中色东方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公告编号:2023-007号)
3、2023年2月17日,姚林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接受辞呈。(公告编号:2023-020号)
4、2023年2月22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慧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同第八届监事会。(公告编号:2023-020号)
5、202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23〕4 号)。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同步开展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双示范”行动。经过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环节,共确定示范企业 207 家。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入选国务院国资委“创建世界一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名单。(公告编号:2023-050号)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进程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11月3日,公司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47号)
2023年2月14日,公司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13号)
2023年2月24日,公司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23号)
2023年3月13日,公司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41号)
(2)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
2023年3月8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资运〔2023〕4号)、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东方发〔2023〕18 号),中国有色矿业及中色东方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公告编号:2023-037号)
(3)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3年3月13日,公司依法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38号)
(4)深交所审核程序
2023年3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297号),深交所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告编号:2023-052号)
7、股权激励事项进程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2年12月31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公告编号:2022-068号、2022-069号)
2023年3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编号:2023-049号)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王战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王战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4月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东方钽业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对东方钽业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东方钽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钽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东方钽业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4月25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160人,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首次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为50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5%
5.首次授予价格:4.59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3、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主要考虑新增或未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外调入或新引进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高层次人才。
4、 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8人,东方钽业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合计不超过168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东方钽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5、《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6、《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4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一、总体情况
注: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主要考虑新增或未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外调入或新引进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高层次人才。
4、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8人,东方钽业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合计不超过168人。
5、上述“股本总额”为截至 2023 年 4 月24 日公司股本总额。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067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067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钽业2022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2022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东方钽业的股票,与东方钽业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4.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2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2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 东方钽业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东方钽业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 2022年12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3.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2年12月30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4. 2023年3月,公司披露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资考分【2023】67号”《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5. 2023年3月29日,公司公告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 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7.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对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8.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4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东方钽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12755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3]000458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4月25日为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2023年3月29日,公司公告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并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4.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授予508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以4.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授予508万股限制性股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工作指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工作指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魏伟强:
吴碧玉: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