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8 证券简称:北元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事务所”)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希格玛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具体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历史沿革: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1998年在原西安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成立最早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大型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6月27日经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会[2013]28号文件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6月28日,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六层
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人员信息:希格玛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吕桦;截至2022年末合伙人数量:58人,注册会计师人数:26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7人。
业务规模:2022年度,希格玛事务所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45,825.9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990.0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2,762.62万元。
2022年度为36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收费总额5,938.36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农、林、牧、渔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2年末,希格玛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亿元,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的相关规定,职业责任赔偿能力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希格玛事务所最近三年无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希格玛事务所最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事务所从业人员最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5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1次,7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次,2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任帅英女士、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邱程红女士、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任帅英女士和王茜女士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1)项目合伙人简历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任帅英女士:现任希格玛事务所合伙人,2013年度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验。2013年加入希格玛事务所,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专业服务工作,在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最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复核上市公司报告0份。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简历
邱程红女士:现任希格玛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1995年加入希格玛事务所,1997年12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专业服务工作,在审计、企业改制、企业并购重组、IPO、再融资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最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复核上市公司报告20份。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质量复核服务。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历
任帅英女士:详见“项目合伙人简历”。
王茜女士:2018年加入希格玛事务所,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并在希格玛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3.独立性
希格玛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在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根据公司2023年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审计工作量,参考审计服务收费的市场行情,2023年度审计费用共145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10万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5万元。
二、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认真审查了希格玛事务所的相关执业资质、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服务经验、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文件及资料,并通过面谈的方式与希格玛事务所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交流,充分考察了希格玛事务所作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资质及能力,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希格玛事务所具备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执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熟悉相关监管要求,了解公司及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希格玛事务所具备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执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熟悉相关监管要求,了解公司及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充分、恰当地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相关聘任、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4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希格玛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2023年度审计费用共145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10万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5万元。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希格玛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 报备文件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文件;
2.希格玛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568 证券简称:北元集团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国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建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燕芳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 元。
公司负责人:刘国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建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燕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国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建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燕芳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国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建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燕芳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国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建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燕芳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国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建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燕芳
(三)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1568 证券简称:北元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1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涉及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2022年11月21日,财政部、应急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解释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23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会计政策。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解释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为:
1.执行解释15号
解释15号要求企业不再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
2.执行解释16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目前涉及该项变更的主要业务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项规定。
3.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11月2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该会计政策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追溯调整,不影响期初数。本公司本期变更后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较原会计政策增加计提9,608,885.61元,减少当期利润9,608,885.61元。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及财政部、应急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及财政部、应急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568 证券简称:北元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3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将公司2022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22年度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吨(不含税)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吨(不含税)
三、其他说明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使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