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29号),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4,200万股,发行价格为9.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65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953.8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702.1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2月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2月4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0〕15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兴业证券作为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兴业证券原委派黄超先生、施娟女士担任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黄超先生、施娟女士先后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兴业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金晓锋先生、胡皓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兴业证券认为瑞芯微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瑞芯微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或“上市公司”,曾用名“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瑞芯微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瑞芯微于2020年2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2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现兴业证券对瑞芯微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兴业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兴业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瑞芯微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派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事项,对变更、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书等材料;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原指派黄超先生、李斌先生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代表人工作变动原因,兴业证券先后委派施娟女士、金晓锋先生、胡皓先生接替原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金晓锋先生、胡皓先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等。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持续督导结束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2022年6月,瑞芯微因未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受到了福建证监局对公司采取的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受到福建证监局监管措施后,本保荐机构积极督促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整改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瑞芯微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芯微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已经结项,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已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