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2023-04-15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2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概述

  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公司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公司2022年度拟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988.94万元人民币(以下“万元”、“亿元”均指人民币),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962.94万元、商誉减值准备4,026万元。

  二、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沪苏湖项目)、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湖杭项目)供应钢材等物资。为加快项目欠款收回,福日实业对以上应收款项提起诉讼,后分别经法院完成调解或判决,法院对福日实业关于应收账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综合考量其回款情况及偿债能力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拟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沪苏湖项目)、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湖杭项目)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共计308.58万元。

  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人民币

  

  2、2021-2022年公司子公司深圳中诺通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优利麦克全资子公司

  香港伟廸科技有限公司向MMAX COMMUNICATIONS,INC.销售了Q5701和Q2805两款手机,金额为1,312万美金,款项已逾期。为加快项目欠款收回,公司已聘请律师团队跟进相关事项的谈判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在综合考量其回款情况及偿债能力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拟对应收账款-MMAXCOMMUNICATIONS,INC.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本次的计提比例为40%,坏账准备金额为3,654.36万元。

  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

  

  三、商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

  2022年末根据对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简称“中诺通讯”)资产组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诺通讯资产组评估值为55,400万元,中诺通讯包含整体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59,426.05万元,福日电子期末合并报表需确认商誉减值准备4,026万元。

  四、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减值准备3,962.94万元 、商誉减值准备4,026万元,影响净利润7,988.94万元,相应影响公司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488.94万元。

  五、本次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履行的审议程序

  1、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和商誉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2、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认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公司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单项计提减值准备。董事会认为本次计单项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3、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充分、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

  4、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商誉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等,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本次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的财务信息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5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分配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

  ●涉案的金额:213,941,389.52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收到被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合计3,316,091.54元人民币。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或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原告蓝图节能与被告翼钢公司的合同纠纷案;2017年6月19日,蓝图节能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晋民初61号;2017年8月25日,蓝图节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上诉的受理通知;2018年4月25日,翼钢公司控股股东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翼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9月25日,蓝图节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54号;2020年2月25日,翼城县法院裁定宣告翼钢公司破产,裁定自即日起生效;2022年3月25日,公司收到翼钢公司管理人支付的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分配款合计48,008,447.81元人民币。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016年11月18日、2017年6月21日、2017年8月26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9月27日、2019年1月5日、2020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日电子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45号)、《福日电子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01号)、《福日电子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6-059、临2017-029号、临2017-038号、临2018-026号、临2018-044号、临2020-013、临2022-025)。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子公司蓝图节能与翼钢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签订《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之后又签订了相关《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技术协议》。约定由蓝图节能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就翼钢公司的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和捣固焦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翼钢公司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形式向蓝图节能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节能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与捣固焦改造项目的总投资为22,000万元人民币。合同期限为111个月,自2013年6月1日起算,项目建设工期为15个月,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利益分配按照回收红焦余热转换为电量的形式,以山西省含税电价0.49元/度作为基础电价,翼钢公司分享14.29%的节能效益,蓝图节能分享85.71%的节能效益,除去运营成本,蓝图节能预计分享效益34,000万元。合同在实际履约过程中,蓝图节能依照《节能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协议,完成了在目前的客观条件下能够做到的项目建设工作。建设项目无负荷试车已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翼钢公司应提供热负荷试车所需介质,但翼钢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约提供所需介质,并于2015年10月30日起停产。而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和捣固焦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完全依附于焦炉生产线及其他生产的正常稳定,翼钢公司的停产,直接导致其根本无法提供热负荷试车、联动热负荷试车以及后续投产运营所需的能源介质,也无法兑现向蓝图节能做出的收益保证。因此,蓝图节能于2016年8月30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翼城钢铁提起诉讼。2018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初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蓝图节能与被告翼钢公司签订的《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技术协议》;二、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初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费用17,100.23812万元及利息(以资金实际到账金额起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翼城县法院2018年6月23日受理了翼城钢铁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2月25日,翼城县法院出具(2018)晋1022破1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翼城钢铁公司破产。

  三、案件执行情况

  蓝图节能的债权经翼城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213,941,389.52元人民币【裁定书文号:(2018)晋1022破1号之一】;2022年3月24日,蓝图节能收到翼钢公司管理人出具的《破产财产分配公告》;2022年3月25日,公司收到翼钢公司管理人支付的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分配款合计48,008,447.81元人民币;2023年4月13日,公司收到翼钢公司管理人支付的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分配款合计3,316,091.54元人民币。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司收到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分配款预计对公司2023年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对翼钢公司破产财产处置的后续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3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时间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3、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准则解释15号具体内容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15号明确了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准则解释16号具体内容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6号明确了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进行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修改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16号明确了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项会计处理的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 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自2022年起执行准则解释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及准则解释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将根据上述衔接规定调整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已在2022年度执行,部分会计政策也将在2023年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