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因退休而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26.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023年3月2日,公司发布了《新奥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申请。2023年3月7日,公司收到了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6.50万股已于2023年3月6日完成注销。
上述26.50万股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098,662,607股变更为3,098,397,607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098,662,607元变更为3,098,397,607元。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情况
为提高专门委员会运作效率,合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其职责至审计委员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不再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情况,公司对《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经办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备案登记等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1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王贵歧先生、总裁助理门继军先生提交的辞职申请。王贵歧先生因工作职位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一职,门继军先生因工作职位调整申请辞去总裁助理一职,上述人员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王贵歧先生、门继军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勤勉尽责、认真履职,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王贵歧先生、门继军先生在任期内为公司发展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王贵歧先生、门继军先生的辞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良影响。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于建潮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宗波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总裁助理一职,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宗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附件简历:
宗波先生,1983年出生,清华大学会计硕士学位。宗波先生在金融和财务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曾任新奥欧洲交通能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与投资管理总监、高级财务总监;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创值运营专业召集人。现任本公司总裁助理。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05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4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3年3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表决同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新奥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对《新奥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核,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新奥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新奥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了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公司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新奥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新奥股份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监事会实际履职情况,公司编制了《新奥股份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勤勉尽责,积极行使权力,对公司依法运作、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有效发挥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新奥股份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新奥股份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遵守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强化了全面风险防控管理,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新奥股份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361.97亿元,负债总额为846.3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515.62亿元,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40.4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3.04%;净利润110.74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0.45%;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4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6.1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新奥股份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奥舟山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新奥舟山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新奥股份2022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监事会对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审议,2022年度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之“2022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风险控制体系,降低运营风险,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13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分红0.51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最终分红方案将根据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量,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因公司2022年度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90%股权,使得公司本年度拟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合并净利润为人民币5,843,911,351.49元,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69,529,996.64元,扣除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106,952,999.66元,上年的利润分配金额873,236,964.03元以及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金额11,112,094.87元,加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2,022,965,364.64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01,193,302.71元。
为了回报投资者并树立股东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根据《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拟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098,662,607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集中竞价回购股份5,808,614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65,000股,即以3,092,588,9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1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1,577,220,386.43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最终分红方案将根据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量,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定,公司2022年度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100,647,165.96元视同现金分红。公司2022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共计1,677,867,552.39元(含2022年度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843,911,351.49元的28.71%,因公司2022年度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90%股权,使得拟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达到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本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新奥股份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并将公司股东现金回报和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相结合。上述方案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利润分配议案无异议,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全体监事一致表决通过。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07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1101室
首席合伙人:张增刚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77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42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24人
最近一年收入总额:31,604.77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27,348.82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10,321.94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1家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172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6,854.25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2年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无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近三年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2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共11次。近三年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共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张增刚,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5年开始在本所职业,2014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连续审计服务年限未超过5年);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会计师:邓海伏,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本所职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高桂玲,2000年至今就职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200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年开始从事质控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家。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未受到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2022年度实际发生审计费用738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58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50万元。2023年度审计费用预计为738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58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5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及所需工作人数、日数和2023年工作人日均收费标准合理确定。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情况、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充分评估,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予以事前认可,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其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10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法人治理水平,降低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3年董责险方案主要内容:
1、投保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主体
3、预计赔偿限额:人民币8,000万元/年(含)
4、预计保险费用:人民币31.5万元/年(含)
5、保险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含)
2023年董责险具体方案以保单约定为准。
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如市场发生变化,则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限额、保费总金额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续保、理赔等相关的其他事项等。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年。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责险事宜,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风险控制体系,降低运营风险,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08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2022年11月21日,财政部、应急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
根据上述新修订或发布的准则制度要求,公司决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时间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的实施日期,其中“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日期,修订自印发之日(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
按照《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实施日期,要求自2022年年报施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主要明确了三项业务:
(1)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了资产和负债在确认递延所得税时的“初始确认豁免”原则,即对于某项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而言,如果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则相关资产和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但是如果在单项交易中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不适用于上述初始确认豁免原则,即企业需要在交易发生时针对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从报表可比性和实务需要出发,对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生效日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并允许企业自本解释发布年度(即2022年)提前执行。
(2)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按照所分配的利润来源分别计入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同时,在新旧衔接和生效日期方面,考虑到实务需要,对于2022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且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上述交易,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本解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当日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截至修改日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修改发生在原等待期结束后;二是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去替换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即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并授予一项新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同时,在新旧衔接和生效日期方面,对于2022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交易,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可以进行追溯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解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扩大了适用行业范围:修订后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二类行业(企业),调整了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三类行业(企业)范围,单列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2)调整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适度提高了煤炭、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六类行业(企业)标准。单列并细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冶金和有色金属、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三类行业(企业)维持原标准不变。新增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提取标准规定。
(3)进一步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4)优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机制。
3.《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公司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公司自2022年年报起施行《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上述财政部新修订或发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