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19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3月7日上午8:3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牛国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2、 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方式等;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三、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20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3月7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国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2、 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三、备查文件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21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3)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4)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
(5)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6)回购股份的数量: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0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1,000万股至1,5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50,800万股的比例为0.66%至0.9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7)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股东目前暂无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在回购期限内,存在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可能存在因债券持有人放弃转股等原因,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股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导致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5)若本次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用于拟定用途,未实施部分将依法予以全部注销的风险。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未实施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股份回购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0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1,000万股至1,5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50,800万股的比例为0.66%至0.9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股份回购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拟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1、 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 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3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0元/股测算:根据公司最新的股本结构数据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 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限额2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0元/股测算:根据公司最新的股本结构数据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以上数据测算仅供参考,暂未考虑回购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实际实施情况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05.5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2.53亿元,货币资金26.45亿元,资产负债率40.77%。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总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1.89%-2.84%,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20%-4.80%,占货币资金比例为7.56%-11.34%。2022年1月-9月末,公司营业总收入达到36.70亿元,实现净利润9.32亿元,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总金额占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货币资金的比例均较低,且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约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9%。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的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若未来上述人员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实际实施进度。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未实施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届时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方式等;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全体监事同意公司此次回购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现行法规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提升公司资本市场形象,促进公司价值理性回归。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市场形象,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三、 风险提示
1、在回购期限内,存在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可能存在因债券持有人放弃转股等原因,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股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导致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5、若本次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用于拟定用途,未实施部分将依法予以全部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22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建设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8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2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3,909,782.0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3日划至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3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6405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二级全资子公司安徽金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公司结余募集资金(含理财本金、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93,099.13万元。
四、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资金的使用期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期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结合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决定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使用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照最新一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测算,预计可减少公司利息支出1,825万元。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可以有效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前,公司将该部分募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若出现因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而产生的建设资金缺口,公司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以保障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
七、相关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3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3月7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