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邢 萌
3月7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建议,修改基金法,为简化REITs产品结构提供法律支持;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强化对资金占用刑事追责。
REITs作为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社会资本投融资渠道、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水平,促进形成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良性循环,对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沙雁表示,自2020年4月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启动以来,为适应基金法相关要求,REITs采取了“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BS)”的运作模式,在公募基金与项目公司(SPV)之间嵌入一层ABS,由公募基金持有ABS全部份额,再由ABS持有项目公司(SPV)全部股权,从而形成“公募基金-ABS-SPV”的产品结构。该结构设计对现阶段顺利推出REITs产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对复杂的产品结构也带来管理成本较高、运作较为复杂的问题,且不利于投资者追责,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鉴于此,沙雁建议修改基金法,对以获取不动产收益为主要投资目的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为简化REITs产品结构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降低产品管理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存量资产盘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REITs治理效能,在简化产品结构的基础上,沙雁建议,推动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础设施行业龙头企业,设立专门从事REITs业务的子公司,促进产融结合,更好发挥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专业运营能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要加大对资金占用等行为的追责力度。2006年刑法中已设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下简称“背信罪”)。但长期以来,资金占用行为通过背信罪予以刑事追责的案例偏少,背信罪的适用存在“落地难、争议大、适用少”的“冷罪名”困境。究其原因,刑法列举的背信情形有一定局限性,难以涵盖资金占用的复杂情形。同时,背信罪作为结果犯,须造成“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但何为“重大损失”,尚未形成共识。
为此,沙雁提出,在实践基础上,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厘清背信罪的适用争议、回应实践需求。一方面,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方的各种直接或者间接资金占用行为纳入背信罪规制;另一方面,明确“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同时将“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也认定为属于“重大损失”,从制度源头解决资金占用“入罪难”、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