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3-03-07

  证券代码:300837                    证券简称:浙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6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矿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矿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2年12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86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51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海通证券”)。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8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32,000.00万元人民币,共计3,200,000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即2023年3月9日(T日)至2029年3月8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6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3月15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9月15日至2029年3月8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8.7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3.20亿元的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2023 年3月8日(T-1 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3.200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可配 0.032000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00,000,000股,剔除发行人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0股后,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100,0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3,200,000张,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0000%(由于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837”,配售简称为“浙矿配债”。

  (4)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0837”,申购简称为“浙矿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 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3月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A股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587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2023 年3月8日(T-1 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3.200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可配 0.032000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00,000,000股,剔除发行人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0股后,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100,0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3,200,000张,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0000%(由于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十六)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七)信用评级

  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八)网上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十九)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浙矿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浙矿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二十)转股来源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全部为新增股份。

  (二十一)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2,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32,000.00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9,6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主承销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十二)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十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

  电话:0572-6955777

  联系人:林为民

  2、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路689号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