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3-07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3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凌世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娅鸿女士提交的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报告,吴娅鸿女士因公司工作需要进行了岗位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吴娅鸿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为确保董秘办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凌世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会拟聘任韩钧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旭生物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4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娅鸿女士提交的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报告,吴娅鸿女士因公司工作需要进行了岗位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吴娅鸿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吴娅鸿女士任职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韩钧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韩钧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且其任职资格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附件:

  韩钧先生:男,198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2004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2017年6月至2023年1月,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韩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