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2版)
污水调整为包含一般工业及化工污水的综合性工业污水。
(2)项目建设响应国家长江大保护及相关政策
项目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助力生态环境的保护。项目建设满足《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中的要求,加大了污水收集范围,推进水污染治理,完善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工业园区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建设符合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了园区的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符合《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和《省经信委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政策要求。
(3)项目建设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发挥已建工程效益
项目所在河段水质管理目标为II类,COD、NH3-N纳污能力分别是1,076.1吨/年、89.7吨/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需在现状基础上提高,使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管理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的提高可以更好的控制国家级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污染物排放量,将对长江荆州段的水功能区水质、水生态环境和第三者权益影响降到最小,可以充分发挥已建工程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第二水厂清水输水配套管网工程
1、项目概况
宿迁市第二水厂始建于2009年,位于宿城区双庄镇,以骆马湖为水源。一期工程规模6万m3/d,于2011年投产运行;二期6万m3/d常规工艺工程和一、二期12万m3/d深度处理工程,于2015年投产运行;三期8万m3/d常规工艺+深度处理工程,于2017年投产运行;四期15万m3/d常规工艺+深度处理工程,于2020年投产运行。净水工艺采用“预臭氧+混凝沉淀+过滤+后臭氧+生物活性炭滤池”。主要供水区域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以及区域供水工程。
第二水厂近期实施了四期扩建工程,新增供水规模15万m3/d,目前总规模已达35万m3/d。现状第二水厂采用两根出水总管沿通湖大道敷设,管径分别为DN1400和DN1000,无法满足水厂扩建后的供水需求。
本次工程主要为第二水厂配套进行输水管网建设,通过建设第二水厂输水管道及洋河片区供水管道,增加供水管网供水能力,解决中心城区及洋河片区需水与供水不平衡的问题。
根据水力计算,本次新建第二水厂DN1400供水管,自第二水厂向南敷设至苏州路,长约8.0km;新建洋河片区DN1000供水管,自三棵树增压站向东南敷设至洋河镇,长约17.2km,具体情况如下:
(1)第二水厂供水管道
本次规划管线拟沿通湖大道敷设,通湖大道2021年将进行市政化改造,由现状路宽24m扩建至50m,每侧拓宽13m,该道路定义为主干路兼城市快速路。
本工程结合通湖大道拓宽改造,沿通湖大道东侧拓宽带内,自第二水厂至苏州路敷设DN1400供水管,管道采用球墨铸铁管,总长约8.0km。本次新建管道在洪泽湖西路、青海湖路、古城路及苏州路等处与现状输水主管连通。
(2)洋河新区供水管道
本工程自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棵树增压站至宿迁市洋河新区,沿人民大道-发展大道,新建DN1000供水管,管道采用球墨铸铁管,总长约17.2km,管道末端与现状DN800供水管连通。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需水量的增加与现状管网供水能力不足的问题
近年来,宿迁市经济发展显著,城市化进程加快,用水需求也随之增加,中心城区及洋河新区最为显著。根据相关用水数据,2019年城区工业日均用水量为4.59万m3/d,2020年为5.30万m3/d,2020年新增用水大户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恒新能源有限公司,近期总需水量约1.33万m3/d,远期将增加至2.57万m3/d。城区下游的三棵树增压站运行也存在问题,用水高峰时洋河新区水量、水压无法保障。
(2)第二水厂供水主管亟待建设
近年来,宿迁市经济发展迅速,由于中心城区多家大型工业企业的落户,需水量急剧增加,为了满足新增水量需求,第二水厂已经实施了四期扩建工程,供水总规模达到35万m3/d,但是受现状输水主管限制,供水水量、水压受到影响。此外,根据现状三棵树增压站运行情况,由于洋河新区工业企业用水量的增加,用水高峰时洋河新区水量、水压也无法保障。
综上所述,为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保障城市稳定发展,提高供水安全,第二水厂清水输水配套管网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三)补充流动资金
1、项目概况
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5,876.14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保障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环保水务行业属于资金和技术共同推动型行业。环保水务项目的规模通常较大,对参与竞标企业的资金实力要求也较高。投资运营类和工程EPC建设类环保水务项目在项目招投标和建设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项目投标初期,参与投标的企业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签订合同后,需出具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在项目建设阶段,投资运营类项目的建设阶段所需资金全部由公司自有资金或从金融机构借款投入;工程EPC建设类项目,工程设备、原材料采购、劳务分包和项目质保等环节也会占用公司大量自有资金。
报告期内,运营资金补充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公司目前项目的主营业务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各运营公司的应收账款、货币资金、存货等会相应地增加,需要补充营运资金。第二,为保障公司未来业务的持续增长,保证股东收益,公司需要持续开拓一些重资产业务,投资新的环保水务BOT/TOT项目,需要配套一些营运资金。第三,为提高股东的回报率,公司从2019年开始投资运营一些轻资产业务,包括河道治理、受托运营污水处理厂、开拓河道治理、水务环保项目的工程业务。2020年,公司签署合同金额1.23亿元的咸宁市咸安区农户无害化厕所建改和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在公司上市后,将开展更多水务、环保工程,这类业务通常净资产收益率会较高,不需要投资大额的固定资产,但要垫付前期流动资金。公司需要补充营运资金以支持以上三类业务的发展。根据目前情况,公司预计需要垫付流动资金的情况如下:
(1)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提高向宿豫区的转供水量、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需要增加运营流动资金,预计需要流动资金800万;预计2022年新投资2个BOT/TOT项目,配套流动资金2,800万元;公司本部供水业务的拓展,预计增加流动资金400万,总计增加营运资金4,000万元。
(2)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已承接了合同金额1.23亿的咸宁市咸安区农户无害化厕所建改和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同时2021年、2022年计划开发新的环保、水务EPC工程业务,2022年EPC合同额预计达到2亿以上,预计需要垫付招标、投资保证金、履行保证金、工程施工设备费、材料费、劳务分包费用等流动资金4,500万元。
(3)咸宁市联太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开始开拓河道治理业务,在2022年的河道治理业务预计超过1.2亿元,预计需要垫付招标、投资保证金、履行保证金、工程施工设备费、材料费、劳务分包费用等流动资金2,400万元。
(4)除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本体外,目前有20个供水/污水处理项目,随着收入的增加,营运中垫付的流动资金也将增加,预计会需要补充流动资金3,60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5,876.14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具有必要性。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公司除了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所披露的风险之外还具有如下风险:
(一)行业政策变化及行业标准调整的风险
1、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饮水健康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污水治理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水务行业发展也一直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国家也越来越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水务行业一系列的支持政策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于2016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民间资本可以采取合作、参股等方式参与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作为专业运营商,受托运营供水、污水处理设施。
目前,我国水务行业正处于产业化、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若未来行业政策与监管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给公司未来的业务经营带来影响。
2、行业标准提高的风险
国家对于供水和污水行业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标准,公司各自来水水厂供水水质以及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均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未来可能逐步提高自来水质量标准和污水处理排放水质标准,为满足更高的水质要求,公司需要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支付更高的运营成本,如果届时公司水价未能及时得到相应的提高,则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运营水量不足风险
公司自来水供应量和污水处理量受服务区域内用户数量的变化、管网铺设的进度和范围、客户需求量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对于工业企业客户,其自身经营状况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状况的影响,若经营不善,则相应用水需求及污水排放量会减少,导致公司运营水量不足。公司部分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存在保底水量条款,在实际运营水量低于保底水量时,客户仍需按保底水量条款支付相应的费用,但若长期运营水量不足从而仍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业务主要分布于国内9个省、15个城市,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与该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常住人口数量、招商引资数量等密切相关。如果该等区域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常住人口减少,会导致发行人项目公司所在区域用水需求降低,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宿迁市第二水厂清水输水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已经经过研究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成将有助于加速主营业务模式的延伸,增强公司整体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上述论证主要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和产业政策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果发生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其他意外事件,募投项目实际效益可能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收益。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多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免征政策等,所得税方面包括三免三减半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等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同期利润总额比重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若国家调整相关税收政策,或者公司无法满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则公司及子公司将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未来年度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五)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6.03%、13.26%、11.99%和3.87%。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扩大,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且在投入运营后方可逐步达到预定收益。因此,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可能面临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和每股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调整不及时的风险
我国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政策,价格主管部门主要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定期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进行制定并相应进行水价调整。对于污水处理服务,公司已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均为特许经营模式或接受政府方的委托运营,相关定调价申请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运营协议,发行人在成本上升或进行提标改造的情形下可以提出调价申请,但价格的调整申请需经过价格监审部门的成本监审并需要履行审批程序,价格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公司存在供水或污水处理价格难以及时随经营成本提高而进行相应调整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正在履行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预计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2、销售合同
(1)销售框架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与2022年度1-6月前五大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合同如下:
注: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1-6月第一大客户为咸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其依据《咸宁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政府文件向咸宁联合水务支付特别水价补偿等,未单独签订合同。
(2)对外施工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正在履行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合同如下:
3、授信、借款及融资租赁合同
(1)授信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授信合同如下:
(2)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3)融资租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融资租赁合同如下:
4、其他融资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他融资合同如下:
5、特许经营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具体如下:
(1)宿迁市第一水厂特许经营项目
(2)骆马湖取水工程TOT转让及宿迁市第二水厂项目特许经营项目
(3)咸宁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项目
(4)宿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
(5)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特许经营项目
(6)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服务特许经营项目
(7)随州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8)三门峡产业集聚区供水BOO项目特许经营项目
(9)桐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BOO特许经营项目
(10)瑞昌市城市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
(11)曲沃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BOT特许经营项目
(12)新绛县引黄水净化供水工程BOT特许经营项目
(13)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14)稷山县供排水PPP项目
(15)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
(16)襄汾县水源替代工程TOT特许经营项目及襄汾县综合供水(一期)饮水工程一阶段工程BOT特许经营项目
(17)达卡普尔巴扎新城配水管网及供水设施开发项目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发行人、联合水务开曼与章凌浩《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争议仲裁案
(1)仲裁案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1日,发行人前身宿迁银控、间接控股股东联合水务开曼与章凌浩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联合水务开曼拟收购上海佛欣清大河道治理有限公司(当时名称“上海佛欣爱建河道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佛欣”)82%股权,发行人前身宿迁银控为收购主体。后宿迁银控按照《意向协议》向章凌浩支付了预付款650万元。经尽职调查,宿迁银控认为继续履行《意向协议》的条件不具备,故未支付股权转让款。2019年8月26日,章凌浩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主要仲裁请求为:①宿迁银控协助章凌浩办理上海佛欣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②宿迁银控向章凌浩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810万元。宿迁银控、联合水务开曼提出仲裁反请求,主要反请求为:①裁决《意向协议》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②章凌浩返还发行人已经支付的预付款650万元及其逾期返还利息。
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第0214号《裁决书》,主要裁决为:①《意向协议》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②申请人章凌浩向宿迁银控返还股权转让预付款650万元;③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仲裁费、反请求仲裁费的分担做出了裁决;④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方的其余仲裁反请求。
(2)仲裁案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2020]沪贸仲裁字第0214号《裁决书》,仲裁庭已裁决《意向协议》解除,后续不会再就《意向协议》产生诉讼、仲裁;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具有向章凌浩主张返还预付款的权利,而非负有被章凌浩主张任何权利之义务;章凌浩案虽尚未执行完毕,但涉诉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未达1%。据此,该仲裁案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相关诉讼情况
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章凌浩诉联水开曼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该诉讼系章凌浩以联合水务开曼对《意向协议》解除、无法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主要诉讼请求为:①联合水务开曼向章凌浩赔偿股权转让交易损失362万元;②联合水务开曼赔偿章凌浩股权转让交易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738万元。
2021年12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沪0105民初3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同时,章凌浩变更其主要诉请为:①发行人、联合水务开曼向章凌浩赔偿股权转让交易损失3,620,000元;②发行人、联合水务开曼共同赔偿章凌浩股权转让交易可得利益损失7,380,000元;③赔偿章凌浩因仲裁维权所支出的仲裁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沪高法[审](2011)2 号),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该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裁定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件仍处于诉讼程序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沪0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①驳回章凌浩的全部诉讼请求;②案件受理费89,970.3元由章凌浩负担。截至2022年9月30日前述《民事判决书》尚未正式生效。
(4)相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①根据(2022)沪0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一中院的主要观点如下:
A、章凌浩应对不能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承担主要责任,其要求发行人及联合水务开曼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B、针对股权转让交易损失,章凌浩作为上海佛欣的唯一股东,难以认定其利益遭受了损失;
C、针对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该部分损失,故对于章凌浩要求发行人及联合水务开曼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D、针对章凌浩主张的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法院认为仲裁庭已经裁决章凌浩应承担的份额,故对章凌浩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了章凌浩的全部诉讼请求,尽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民事判决书》尚未正式生效,但章凌浩提起上诉最终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②即使章凌浩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法院判决发行人、联合水务开曼败诉,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A、本案原告章凌浩提出的全部诉请金额合计约1,100万元,占发行人2021年利润总额比例约5.86%,占比较低。
B、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11,866.53万元,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中间接归属于联合水务开曼的未分配利润约为40,365.02万元,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发行人、联合水务开曼败诉,发行人、联合水务开曼也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资金能力。
C、本案系股权转让交易相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争议事项不涉及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日常开展及拓展,即使本案判令发行人、联合水务开曼败诉,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上述诉讼案件即使发行人、联合水务开曼败诉,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托克托联合水务、联合水务开曼与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特许经营协议》争议仲裁、诉讼案
(1)案件仲裁、诉讼基本情况
2011年2月18日,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托克托管委会”与联合水务开曼签订《托克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托克托管委会以TOT的方式将污水处理厂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联合水务开曼。2011年3月31日,托克托联合水务作为项目公司成立,并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自动承继联合水务开曼在前述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后因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长期拖欠保底水量补贴,托克托联合水务于2020年3月2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要仲裁请求为:(1)确认托克托联合水务与托克托管委会签署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于2019年12月21日解除;(2)裁决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欠付的保底水量补贴151,084,095元;(3)裁决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违约金27,593,051元;(4)裁决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793,380元。
由于托克托管委会于2020年6月5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托克托管委会与托克托联合水务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中国贸仲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托克托联合水务《中止仲裁程序申请书》后,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
后根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出具的(2021)内01民再26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的(2021)内01民再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托克托管委会于2021年3月22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准许申请人托克托管委会撤回申请。
故托克托联合水务于2021年3月30日向中国贸仲申请恢复仲裁程序。根据中国贸仲发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30005号《DL20200683号特许经营协议争议案开庭通知》,中国贸仲决定恢复该案仲裁程序。后由于该案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中国贸仲将裁决作出的期限进行了延期。
根据中国贸仲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85号《裁决书》,主要裁决如下:(1)《托克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于2019年12月21日解除;(2)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欠付的保底水量补贴56,733,000元;(3)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水量补贴违约金17,597,020.83元;(4)托克托管委会向托克托联合水务支付相关资金占用利息。
(2)争议所涉仲裁、诉讼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①托克托联合水务报告期内累计营业收入、毛利及净利润占发行人报告期内累计合并营业收入、毛利及净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77%、-0.66%、1.09%,占比较低。因此《托克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解除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根据中国贸仲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85号《裁决书》,发行人具有向托克托管委会主张偿还欠付的保底水量补贴及相关资金占用利息的权利,未被裁决需向托克托管委会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此,该裁决结果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该案件及相关诉讼、仲裁可能导致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文件查阅地址和时间
(一)发行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南丰城B座1710-1714室
查阅时间:承销期内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联 系 人:许行志
电 话:021-6237017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E栋20楼
查阅时间:承销期内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联 系 人:顾培培、王哲
电 话:021-20426486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