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巩岸:
因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63211459,传真010—8808648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