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02-07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3-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上午9:15-9:25时、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2月16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于2023年2月16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编码如下:

  

  上述提案1至提案3已经公司2023年2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2023年2月7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1至提案3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信封上请注“股东大会”字样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和传真与公司进行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登记时间:2023年2月17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30-15:30时);

  (6)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10层)。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秦坤   张菁菁

  电话号码:010-88146320

  传真号码:010-88146320

  电子邮箱:zhqb@qingxin.com.cn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10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6

  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73”,投票简称为“清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理行使表决权,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人/本单位,其后果由本人/本单位承担。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不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请在每个议案项目后的“赞成”、“反对”或“弃权”空格内择一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议案项,该议案项的表决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姓名(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有限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注: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3-005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以信息、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于2023年2月4日发出。经公司全体监事同意豁免通知时限要求,监事会会议于2023年2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瑞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编制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尚未正式颁布及生效,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与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存在不相符之处,公司将根据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调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使其符合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3-00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知以信息、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于2023年2月4日发出。经公司全体董事同意豁免通知时限要求,董事会会议于2023年2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邹艾艾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编制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尚未正式颁布及生效,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与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存在不相符之处,公司将根据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调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使其符合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时的具体情况,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使用、具体认购办法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

  2、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股份认购合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相关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同意、注册等手续;

  3、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报送、修改、补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报材料,回复监管部门的相关审核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进行完善和相应调整(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4、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6、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及总额度内,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市场条件变化、本次发行情况等,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具体安排,办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申报、备案,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批准与签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等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7、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决定采取借款、增资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

  8、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审核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9、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10、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系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编制,由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尚未正式颁布及生效,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与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存在不相符之处,授权董事会根据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调整相关文件,以使其符合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1、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

  12、在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事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