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章 友、李玉琴
2022年12月29日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其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章 友、李玉琴
2022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2-046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以邮件及微信等通讯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会议由董事长张熠君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9)。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2-047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以邮件及微信等通讯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爽女士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2-048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2021年以来,受国内宏观经济波动、国内疫情反复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竞争逐步加剧,为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求,2022年公司完成了新一届的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市场需求适时优化了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布局,并持续对公司的业务结构和产品组合进行调整。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1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战略调整、业务发展以及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充分沟通和综合评估,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252名、注册会计师2,276名,从业人员总数9,69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07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总收入45.23亿元,其中证券服务业务收入15.65亿元,审计业务收入34.29亿元。
2021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587家,其审计的上市公司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土木工程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2021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1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涉及从业人员63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建军先生,200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拟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报告的上市公司2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荣军先生,200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2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拟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谈侃先生,199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拟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报告的上市公司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公司管理层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1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0年、2021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2021年以来,受国内宏观经济波动、国内疫情反复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竞争逐步加剧,为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求,2022年公司完成了新一届的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市场需求适时优化了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布局,并持续对公司的业务结构和产品组合进行调整。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1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战略调整、业务发展以及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充分沟通和综合评估,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先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就更换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事先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公司2022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其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此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系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要,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其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了公司战略调整、业务发展以及审计工作的需要,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四)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2-04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月16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一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B座21层大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月16日
至2023年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经公司2022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1月5日(9:30-12:00、13:00-18:0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一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B座27层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凭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使用电子邮件(IR@zeho.com.cn)方式进行登记,电子邮件请在2023年1月5日18:00前发送到公司上述邮箱(登记时间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
(四)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签到入场。
六、 其他事项
联 系 人:程晓凤
电话号码:010-59847911
传真号码:010-82601974
电子信箱:IR@zeho.com.cn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