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2-12-1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3日、2022年12月14日在规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发布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0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29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3年1月13日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珏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终止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2月16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17: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珏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3年1月12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关于终止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4层

  联系人:王珏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传真:86-21-22211999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s://www.bosc.cn/zh/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二:

  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提前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一)在通过《关于终止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终止兴业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如本次会议议案未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重新安排,并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约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基金合同》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另外,《基金合同》对特别决议做出要求:“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依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终止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财产清算程序。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并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资产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现配置的资产整体流动性较好,有利于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更好地完成资产变现及清算分配。

  四、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王珏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传真:86-21-22211999

  网址:www.cib-fund.com.cn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及定投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2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2年12月19日—2022年12月23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2022年12月19日为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的起始日期。

  2.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4.2 赎回费率

  (1)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赎回费率为1.5%;

  (2)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基金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转出基金的赎回金额、赎回费的处理按照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有关赎回业务相关规则执行。

  申购补差费率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应缴纳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率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如转入基金或转出基金适用固定费用的,则申购补差费中的申购费按固定费用进行计算。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外扣法)=Max[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购补差费中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的费率标准执行,不适用申购费率优惠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兴业N基金份额1年后(未满2 年)决定转换为M基金份额。

  假设N基金申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申购费率为0.8%,持有期限满1年未满2年,赎回费为0.05%。

  M基金申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申购费率为0.8%,持有期限满1年未满2年,赎回费为0.05%。

  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95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05%,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050×0.05%=5.25元

  转出金额=10,000×1.050-5.25=10,494.75元

  申购补差费(外扣法)=Max[10,494.75×0.8%/(1+0.8%)-10,494.75×0.8%/(1+0.8%),0] =0元

  转换费用=5.25+0=5.25元

  转入份额=(10,494.75-0)/1.195= 8782.22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N基金份额1年后(未满2 年)决定转换为M基金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95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8782.22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除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外,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投资者可自T+2日起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必须满足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关于基金最低交易份额的规定。

  如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巨额赎回定义以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2)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截至本公告披露时本公司旗下除FOF型基金外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3)业务办理机构

  本公司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及具体转换办法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须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定投业务办理方式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应和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者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

  (3)投资者需指定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4)投资者办理上述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期最低定投金额与产品申购起点保持一致。在不低于产品申购起点的情形下,如销售机构对最低定投金额有其他规定,则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2扣款与交易确认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日确认,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6.3变更与解约

  投资者欲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联系人:张聆枫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7.1.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本基金具体业务开通情况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请投资者留意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本公司联系。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009-5561、021-22211885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媒介上的《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若有代销机构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请以各代销机构最新公告或规定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