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2022-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害人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诉讼各方是否提起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预计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当期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一、事项回顾
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或“公司”)前高管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事项,公司曾在2018-025号公告、2018-026号、2018-028号、2019-042号公告中分别予以披露该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二、事项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数份《刑事判决书》,文号分别为:(2021)浙0108刑初152号、(2020)浙0108刑初124号、(2021)浙0108刑初147号、(2021)浙0108刑初151号。公司综合上述《刑事判决书》的内容,现将判决部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融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先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恒生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被告人方汉林、沈志伟作为融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何芝军、李东旭作为融先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主体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融先公司、被告人方汉林、沈志伟、何芝军、李东旭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对融先公司处以罚金,对沈志伟、何芝军、李东旭处以相应刑罚。
如不服本判决,诉讼各方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诉讼各方是否提起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预计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当期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