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2-11-24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2-08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1月23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59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明达”)《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1月23日为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其后,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1月1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2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1月23日为授予日,合计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1月23日为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3日,向符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1月23日

  2、授予数量:11.59万股

  3、授予人数:25人

  4、授予价格:6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一)拟授予的2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3日,向符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31.80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131.8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5年、2.5年、3.5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7.0311%(采用科创50指数最近一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433%、0.6243%、0.6678%(采用证监会同行业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3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智明达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4、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2-08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

  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主席

  暨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等相关议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选举情况

  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具体情况如下:

  1.选举王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王勇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2.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如下:

  (1)审计委员会:李越冬(召集人)、江虎、李铃

  (2)战略委员会:王勇(召集人)、江虎、龙波、秦音、柴俊武

  (3)提名委员会:柴俊武(召集人)、王勇、李越冬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铃(召集人)、王勇、江虎、柴俊武、李越冬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李越冬为会计专业人士。

  二、监事会主席选举情况

  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邝启宇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相同。邝启宇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江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龙波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万崇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陈云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刘馨竹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秦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虎先生、龙波先生、秦音女士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万崇刚先生、陈云松先生、刘馨竹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

  万崇刚先生简历

  万崇刚先生,中国国籍,1977年3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0年至2002年,托普集团昆明分公司销售工作;2003年至2004年,在北京三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至今,在智明达从事销售工作;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任智明达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6年11月至2021年4月,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19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销售工作。

  截止目前,万崇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9,275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100,000股股份,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云松先生简历

  陈云松先生,中国国籍,1982年2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4年3月--2018年8月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测试部经理;2018年9月--2019年2月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9年3月至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陈云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5,725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70,000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刘馨竹女士简历

  刘馨竹女士,中国国籍,1992年1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学位,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016年9月至2021年2月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历任审计员、高级审计员,参与及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先后在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融创天府影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任经营计划管理部经理。

  刘馨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2-083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17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并共同推举董事王勇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王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江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江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龙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龙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万崇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万崇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陈云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陈云松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秦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秦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刘馨竹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刘馨竹女士担任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王勇先生、江虎先生、龙波先生、秦音女士、柴俊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王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柴俊武先生、王勇先生、李越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柴俊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李越冬女士、江虎先生、李铃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李越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李铃女士、王勇先生、江虎先生、柴俊武先生、李越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李铃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1月23日为授予日,授予25名激励对象1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本公司2022年11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2-084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17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邝启宇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邝启宇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选举邝启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1月23日为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

  具体情况见本公司2022年11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2-08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离任董事杜柯呈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207,5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2693%,杜柯呈先生于2021年7月离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杜柯呈先生仍然处于董事虚拟任期内,直至2023年5月,且杜柯呈先生为公司5%以上股东。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自然人股东杜柯呈: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73,220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738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杜柯呈先生2022年度可减持股份数为2,278,125股,占其直接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比例为25%。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届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截止2022年11月21日,股东杜柯呈先生因委托工作人员管理证券账户出现误操作,导致在上一减持计划期满后,进行了减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

  杜柯呈先生已就上述误操作违规行为及时向公司和交易所进行了报备,本次违规减持股份不处于窗口期,也未构成短线交易,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情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